西安工伤保险为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保障

西部网-陕西新闻网 2020-01-28 18:00:57

西部网讯(记者 李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及陕西省人社厅有关要求,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治工作,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结合西安实际,1月27日,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卫健委就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印发通知。

一、及时做好工伤认定工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疫病的,应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和救治等特殊原因的,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时限予以延长至90日。

二、切实做好工伤医疗救治工作。依法保障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医疗救治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对于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救治过程中使用的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涵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以及其使用有关住院服务设施费用,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协同做好工伤保险服务工作。各项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服务保障。人社部门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的工伤申报案件,开通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缩短办理时限,特事特办,快认快支,积极主动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今日要闻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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