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诊”校园欺凌

法治日报·法治周末 2023-03-31 15:21:37

胡发清

“治理校园欺凌不仅是教育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单靠‘专项治理’行动无法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还是要发挥立法的作用,因为法律是遏制校园欺凌行为最根源和最强有力的惩治手段,只有制定专门的反欺凌法律法规,包含预防和治理的详细规定,各相关单位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百家法治讲坛》专栏主编 贺斌

《法治周末》实习生 薛佳乐

13岁对于一个女孩而言,是满怀梦想、翩翩起舞的年龄,更是青春的肇始。

然而,近日海南一位13岁女孩遭遇校园欺凌的新闻却登上热搜。这位女孩被多名未成年人殴打,导致左耳鼓膜穿孔,眼睛有异物插入,视力造成不可逆的损伤,身体多处伤痕。

无独有偶,3月23日的河北衡水桃城中学一名初二学生遭遇校园欺凌被捅7刀。

校园欺凌缘何会发生?又有哪些类型?应如何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本期《百家法治讲坛》就相关问题对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专职副秘书长胡发清进行了采访。

“建议出台专门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法律”

校园欺凌,顾名思义就是发生在校园中的欺凌行为,多指同学间欺负弱小的行为,是攻击行为中的一种特殊形式。校园欺凌作为校园的主要问题之一,已严重影响到一些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其中一些青少年因忍受不了持续的校园欺凌最终选择自杀。

胡发清介绍说,我国对校园欺凌问题的重视程度和治理决心是空前的。校园欺凌问题的存在,不仅破坏了校园祥和的氛围,也降低了学生的安全感,增加了家长的担忧和焦虑,成为一个关乎千家万户的社会问题。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开启了国内治理校园欺凌行为的大幕。该通知要求各地各中小学校(中职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进行专项治理。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又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各地要建立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及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学生遭受欺凌和暴力,学校和家长要及时相互通知,对严重的欺凌和暴力事件,要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联络公安机关介入处置。对构成违法犯罪的学生,必要时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或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刑事处罚,特别是对犯罪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又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强调重点检查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中小学对防溺水、交通事故、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涉校涉生违法犯罪和心理、行为咨询与矫治等重点问题的预防与应对情况。

与此同时,2021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都明确禁止欺凌行为的发生。

胡发清认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陆续颁布与实施,标志着这一现实问题已上升为国家政策议题,但专门性针对反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尚未制定。

胡发清分析,治理校园欺凌不仅是教育者和行政部门的责任,单靠“专项治理”行动无法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还是要发挥立法的作用,因为法律是遏制校园欺凌行为最根源和最强有力的惩治手段,只有制定专门的反欺凌法律法规,包含预防和治理的详细规定,各相关单位才能更好地发挥各自的作用。

反思现有的惩戒措施

“当下,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由于中小学生对应的法律责任有限,加上我们一直坚持的是教化大于惩罚的原则,这使得部分欺凌者对于惩戒措施大多采取无所谓的态度,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以及校纪校规的惩罚性、教育性、预警性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校园欺凌的防治效果。”胡发清说。

仔细分析校园欺凌的事后处理办法的惩戒性,胡发清认为,欺凌者无视校方惩戒的权威,使得处理办法实效性微乎其微;被欺凌者认为处理办法无法保障其自身权益,一般也不会寻求校方援助,致使制度化手段的保护力大大降低,这逼迫部分被欺凌者运用非“合法化”途径解决矛盾;对于校园欺凌的旁观者,现有处理办法也处于失效状态,这降低了校纪校规对其的约束力,增加了旁观者出现失范行为的可能性,降低了学生对学校的安全感和归属感。

校园欺凌事件处理办法的惩戒性由其惩戒内容决定。胡发清称,目前对于校园欺凌的处理办法内容单一,以批评教育为主要处理办法,处罚停留于口头警告阶段,最严重处分则是开除学籍,而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而言,开除学籍等同于转学,这种处理手段并无太多威慑力;而且处理办法是短期行为,并不是长期的。大部分情况下,学校将校园欺凌事件当做应激事件处理,处理过程停留在以事论事阶段,并无后期追踪反馈机制。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其中要求,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基于此,胡发清表示,由于我们坚持实行“重教育,轻惩戒”的原则,采用“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致使在很多欺凌案件中,欺凌者虽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最后却因为年龄的缘故逃脱了刑法制裁。对此,胡发清认为,我国法律虽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优先保护,全面保护”的原则,但宽容而不是纵容,在对未成年人施行微罪不诉时,如何提高教育和挽救的现实效果,还值得进一步思考。

“把脉”校园欺凌的成因

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校园欺凌不断产生?对此,有学者认为是社会转型导致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发生变化,即轻传递价值,重传递技术。

胡发清则分析认为,校园欺凌事件频繁发生并非单一原因所致,而是多种因素叠加作用造成的。诱发校园欺凌的核心原因既包括未成年人自身特殊的身心状态、家庭教育的缺失等内部因素,也包括学校的教育管理不到位和低俗暴力文化渲染等外部原因,同时由于防治校园欺凌立法的不完善,致使对欺凌者的处罚和矫治以及对受害者的保护救济方面也缺乏相应有效的管控措施。

对于未成年自身而言,由于进入青春期后身体发育速度加快、激素分泌增强,对待外界人和事物的过程中容易产生冲动、浮躁、反抗和偏激等不良情绪,如果不良情绪得不到有效疏解,与其他同学产生矛盾时便容易情绪失控,若不能使用正确的处理方式解决问题,而倾向于采用简单粗暴的手段,最终便容易导致欺凌行为的发生。

在家庭层面,家庭若存在监护和教养缺失的情况,未成年人欺凌行为的发生更容易出现。胡发清认为,在宠溺型、放任型以及专制型的教育方式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更容易形成自私自利、冷漠恐惧、嚣张跋扈的个性,更容易成为潜在的校园欺凌者或受害者。同时,一些家长“唯分数论”的观念根深蒂固,以学习成绩的优劣作为衡量教育好坏和孩子成长的唯一标准,而忽视孩子内心真实的想法和心理方面的健康,以及孩子在情绪管理、人际关系等方面的教育,使其无法形成正确的为人处世的方法和道德规范理念,这样的孩子往往容易失去理性控制能力,动辄以暴力解决问题。

“松散的家庭结构、疏远的亲子关系、缺失的家庭教育等非正常家庭生态,造成部分未成年人长期缺少父母关注和家庭关爱,导致他们在社交活动中更多地表现出退缩、懦弱的行为,继而成为受欺凌的对象。有的未成年人遇事难以从家庭中获得正常的情绪引导与疏解,在外在因素刺激下容易情绪冲动和行为失控,将负面情绪宣泄在他人身上,实施欺凌行为。”胡发清说。

在学校层面,胡发清认为,由于部分有待推敲的教育理念,如重智轻德、“唯成绩论”等影响,一些学校对思想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重视不够,已有的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等课程也多流于形式,教学内容枯燥乏味,教学效果差,导致很多学生对校园欺凌的形式、遭遇欺凌后如何寻求帮助均缺乏认知。一些学校在校园欺凌欺凌防治方面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安保人员、监控设施的配备不到位,也没有建立有效的线索报告机制,所以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欺凌行为。

在文化层面,未成年人受网络媒体、影视作品和书籍报刊中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影响,加之青春期的叛逆心理,未成年人在待人处事上易出现意气用事、简单粗暴和恃强凌弱的倾向,并将这种不良风气和处事方式带入校园,当与同学发生小摩擦时容易产生敌对情绪并将暴力意识付诸现实来处理矛盾。胡发清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生。

在立法层面,胡发清介绍说,如前所述,我国尚未有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法律出台,现有的法律规定中也没有确定校园欺凌的专门处理机构,主体责任规定不明。同时,对受欺凌者的权利保护不足,缺少对受欺凌者身心安抚与救济措施的相关规定。

在处罚和教育矫治措施方面,胡发清也始终认为对欺凌者的处理难以对欺凌者施以有效的帮教和矫治,导致欺凌者不足以真正认识到欺凌行为的巨大危害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进而无法实现对其进行教育挽救的根本目的。

遭遇“险境”如何应对

胡发清介绍说,校园欺凌的类型,根据手段和表现形式划分大致分为身体欺凌、语言欺凌、网络欺凌和性别欺凌等类型。面对不同类型的欺凌,被欺凌者要有相应的处置措施。比如,遭遇身体欺凌时,首先要主动避险,在日常活动中,中小学生尽量减少在楼道、厕所等偏僻角落停留过长的时间和次数,因这些地方缺少监控、远离视线,是欺凌的多发地,尤其是尽量不要独自经过一些偏僻、无人或少人的地方,不得已时尽量选择结伴而行。若在偏僻的地方独自遭遇欺凌,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逃到人多的地方呼救。如果不能及时逃离,务必保持镇定,先行思考保护自己,把人身安全放在首位,想办法拖延或满足对方要求,争取时间寻机逃跑或寻找获救的机会。若不能保证生命安全,切勿当场强烈反抗和激怒对方,避免遭受更加强烈的报复。

胡发清强调,当未成年人遭遇欺凌后,应第一时间向家长、老师,或者信任的人/机构,寻求支持帮助解决问题,不要沉默忍让,这样只会让对方的欺凌行为更加肆无忌惮。面对言语欺凌时,可选择不予理睬或幽默化解,比如被嘲笑个矮,可以反驳“浓缩的都是精华”,“好多名人也都是个子不高呢”。被嘲笑胖,可以回应“放心,家里的饭够吃,不会去蹭你们家的”。胡发清表示,如果对方依然不罢手,可以先保持冷静,严肃告诉他停止一切言语侮辱,尝试用眼神接触直视欺凌者,震慑对方。若上述几种处理方式都未能阻止言语欺凌,先远离对方,然后寻找老师或者家长的帮助,但最为重要的是不要在意对方的侮辱性言语,保持自信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和学习。

对于网络欺凌,胡发清表示要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在上网过程中保护好自己的隐私,加强隐私设置,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当遭遇网络欺凌后,可以告知身边的同龄朋友,由于在网络空间接触较多,他们比成年人更容易获得关于欺凌者的信息,由他们来提供帮助是比较好的方式。针对散发不良信息、隐私图片等网络欺凌,可以向网络服务商投诉,要求及时删除、屏蔽相关内容,减少扩散范围,降低不良影响。

对待性欺凌,胡发清则呼吁广大青少年不要穿着暴露的衣服,青春期是性特征发育的鼎盛时期,有的青少年喜欢嘲讽、辱骂性别特征特别明显的同伴,甚至扒衣服、拍裸照。当遭遇同伴嘲讽时应当冷静对待或者置之不理,如果欺凌者的嘲讽没有引起注意,一般会主动放弃;当面临如扒裤子、脱衣服等肢体上的性欺凌,应当寻找机会逃走,然后立即告诉老师和家长,必要时选择报警。

校园是防与惩的核心

胡发清说:“国内外众多学者对于校园欺凌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并认为当下校园欺凌的预防和治理应当是整体性的工程,而校园则是预防与惩治的核心。”当前,我国治理校园欺凌的主体包括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学校、家庭、社会组织等,但立法规定、行政措施大多数要落实到学校,因此反校园欺凌政策实际都是以学校为中心,努力提高学校欺凌防治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是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的重中之重。

如何提高校园在此方面的防治水平,胡发清曾做过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八点建议。

首先是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治教育和规则教育,培养学生遵守规则、敬畏生命的意识,将校园欺凌的教育融入日常教学实践中。同时,还要及时关注学生的心理动态,了解他们的需求,引导其科学合理地处理不良情绪。

其次,要构建特殊群体干预预防机制,对有欺凌倾向的高风险学生群体实施行为矫正,对易受欺侮的弱势学生群体给予重点帮助。尤其是在日常的教学生活中,教师应当对留守儿童、家庭离异儿童、人际交往有困难、学习成绩较差、性格内向等易受欺侮的学生群体给予特殊重点关注和帮助,及时询问他们的生活状况,观察是否存在异常表现,加强心理疏导,帮助其提高人际交往能力。

第三,要普及反校园欺凌相关知识,增强学生权利意识,尤其是要高度重视旁观者的参与,激励旁观者为受害者挺身而出。

第四,要成立反校园欺凌的专门机构,建立专门的反校园欺凌委员会,以便及时有效和专业地处理与校园欺凌相关的事务。委员会主要由校领导、教师、家长代表、法律工作者、心理医生等人员组成,并指派校级领导全面责任该工作组的运行。

第五,要完善“发现-处理-救济”机制,对于欺凌手段残忍,受欺凌者伤害严重,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让欺凌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处罚。

第六,要提升校园心理辅导的专业性,引进心理咨询老师或者聘请专业心理人员组建校园心理辅导室,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心理咨询。

第七,要对教师和反欺凌委员会成员进行专门培训,提高教师处理校园欺凌的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使教职工能够尽快识别欺凌行为并及时采取科学合理的处置方式。

最后,要提高校园及周边的安全性,完善视频监控系统,在厕所、过道等隐蔽场所安装求救铃、警报铃、智能人声检测设备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园警务室,全方位提高校园安全性,保护学生免受非法伤害。

打开“陕西头条”阅读剩余内容

热门评论

打开“陕西头条”查看更多热评

今日要闻2024/12/22

打开“陕西头条”查看更多内容
取消
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