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在饮品、食品中添加茅台售卖 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西部网09-05 16:50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9月4日,贵州茅台与瑞幸咖啡推出的联名咖啡“酱香拿铁”正式开卖,引发广泛关注。当日,长沙一知名火锅店也发文称,上新“酱香茅台火锅”。据媒体报道,在“酱香拿铁”开卖前,市场上早已出现了茅台咖啡。对此茅台工作人员表示,咖啡店擅自在饮品中添加茅台售卖,即便不以此作为卖点宣传也是侵权行为。

那么,商家擅自在商品中添加茅台营销售卖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对此,陕西匡佑律师事务所樊大谋律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析。

在饮品、食品中添加茅台售卖侵权吗?

首先,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已经将“茅台”一词在国际分类第30类“食品”上申请了注册商标,该商标3001小类即是“咖啡饮料”。也即,“茅台”商标在咖啡饮料上存在保护。根据商标局官网查询情况,“茅台”商标在咖啡饮料的专用期限为2021年10月28日至203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主体未经茅台公司许可,在咖啡饮品、食品上只要使用“茅台”一词作为品牌广告词,就涉嫌侵犯茅台公司商标权。

此次“瑞幸咖啡”公司携手“贵州茅台”公司打造的一款“酱香拿铁”在瑞幸咖啡店售卖。从宣传的词语看,其措辞并不是“茅台拿铁”。这就意味着,这款咖啡并没有使用“茅台”这个商标。也就是说,这款“酱香拿铁”尽管添加了茅台酒,但并没有使用“茅台”商标。可见,瑞幸咖啡公司在对该款咖啡命名时比较谨慎。尽管瑞幸公司在宣传该款产品时提到了添加茅台酒,让咖啡消费者足以认定该款咖啡产品与茅台酒有密切关系,但由于该产品是茅台公司与瑞幸公司联合打造,因而此种宣传也不构成侵犯“茅台”的商标权。

添加茅台酒进行促销宣传,哪些情况属于侵权?

如未经茅台公司授权在商品中添加茅台酒并进行促销宣传,会造成侵犯茅台公司的商标权;如在商品中添加了茅台酒,以“茅台xx”直接进行宣传,则明显侵犯茅台公司商标权;如在宣传词汇中强调跟茅台酒的关联性,比如以“酱香xx”名义宣传,则也构成侵犯茅台公司的商标权;如商家在商品中添加其他酒而冒充添加了茅台酒,以茅台的名义进行促销,不仅侵犯茅台公司的商标权,还构成虚假宣传,如果营利达到犯罪标准,还可以涉嫌虚假广告罪;如某些商家既没有给其商品中添加茅台酒,也没有以任何有关茅台的字眼进行宣传,而是其包装上使用了类似茅台酒的风格设计,暗示与茅台酒存在某种关联性,则可能构成侵犯外观设计版权。

根据商标局官网查询结果,目前并不存在“酱香拿铁”这个注册商标。这意味着,其他咖啡店,如果在其咖啡中加入酱香型白酒,以“酱香拿铁”的措辞进行宣传,并不侵犯瑞幸公司或其他主体的商标权。需要提及的是,根据商标局官网查询情况,2021年8月31日,有主体以“酱香”一词发起了商标申请,申请保护范围包含了“咖啡”,但该商标目前仍处于实质审查状态,并未授权。此外,以“竹香拿铁”“茶香拿铁”发起的商标申请目前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那些试图打造特殊咖啡的商家,可以另辟蹊径为其产品注册商标。

最后,在“酱香拿铁”面世之后,很多群众关注是否会导致酒驾,是否会对孕妇等特殊体质人群造成健康风险,这都是合理考虑。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食品安全,并对食品的成分、食用宜忌作出必要的说明。

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将茅台酒与任何食品混搭食用,属于消费者行为自由,但消费者也应注意饮食安全,向食品、医疗等专家了解相关风险,特别是要从自身体质状况出发作出决定,避免跟风消费造成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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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要闻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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