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旅途中发生危险“旅游搭子”要担责吗?

西部网09-07 16:42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蹲长期大学生‘旅游搭子’”“九月初找北京‘旅游搭子’,计划玩一周”“寻找‘旅游搭子’!性格好,想去贵阳或成都”……近日,在抖音、快手、小红书等平台,寻找“旅游搭子”的视频随处可见。

所谓“旅游搭子”是指两个或数个陌生人(多为同性)在网络相约,结伴旅行。异地出发,目标地汇合,费用AA,可以分工合作,相互照应,一起享受旅游的乐趣,省去一人独往的不便与尴尬。

优点不少,但一些人也有疑问:旅途中一旦发生意外,应该如何划分责任?“旅游搭子”有义务提醒同伴可能面临的危险吗?对此,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王光明律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析。

王光明:

是否要承担责任要根据其身份和对于损害的发生是否有故意和重大过失来判断。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当发生意外时,根据以下两种情形来判断是否要承担责任

1、如果该“旅游搭子”为本次旅游活动的组织者并且非无偿策划、管理时,那么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其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在危险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该“旅游搭子”仅为本次旅游活动的同行者,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共同参与游玩活动具有危险性时,同行者之间应负有先行行为的救助义务,例如结伴野外游泳的同行参与者负有相互照顾、救助的义务,应合理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发生,在同行者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要采取积极行为及时进行施救。因未履行救助义务使得旅游同行者人身遭受严重损害的,构成过失侵权,应当为其不作为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律师建议

网上寻找“旅游搭子”需注重平台的选择,应当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避免上当受骗。在相互交流过程中警惕金钱往来,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并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防止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在他人导致的损害情况发生时,应保留相关证据并及时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总之,核实身份不轻信,财不外露风险小。旅游路上风景好,安全第一要记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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