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9月1日起施行 低收入人口家庭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

西安晚报2025-08-30 08:13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等工作,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3部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修订了《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据了解,该《管理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住房提供基本装修 具备入住条件

该《管理办法》明确了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适用范围、保障人群、市、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构建了市级统筹、部门联动、区县落实、街镇受理的多层级管理体系。

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规划与年度计划,选址优先考虑交通便利、配套齐全区域,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鼓励政府与社会共同投资。

其中,规定新建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宿舍型住房建设的,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非新建方式筹集的,要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不低于《陕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 61/T5050-2022),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关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规定执行。

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

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单身人士可独立申请,每个家庭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收入条件,不得高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住房条件,须满足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且5年内无房产交易行为;财产条件,规定不得拥有营运车辆和非住宅房产,非营运车辆总价及企业出资额均不得超过10万元。非城六区户籍家庭须稳定就业,满足1年至3年的社保、税务、公积金缴纳的条件。

审核程序遵循“社区受理、街道初审、部门联审、区级终审”流程,并设有公示和异议复核环节,审核时限控制在25个工作日内,确保公平公正。

轮候按照审核时间排序,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配租户型与人口数相对应,对立功军人、低收入人口家庭、孤寡老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抚对象、残疾人、见义勇为者、劳模、消防救援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多子女家庭等可以优先配租。

严格轮候库管理,轮候期间家庭情况变化需进行资格复审,对发现存在不符合资格、超过3年未参加配租报名、两次放弃分房等情形的,清退出轮候库。集中分配程序按照发布通知、意向登记、资格复审、摇号配租、合同签订等程序进行,配租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承租家庭不得转租转借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是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低收入人口家庭按照2.89元/月·平方米执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分别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75%、60%执行。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和优抚对象可再享受租金减半的优惠。确保低收入人口家庭应保尽保,轮候期间在市场租房的可选择领取租赁补贴。

承租家庭不得擅自装修、改变结构、转租、转借或改变用途,需按时缴纳租金和承担日常费用。承租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资格复审,合同期满需续租的应提前3个月申请复审;对符合条件的调整租金后续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在30日内腾退住房,最长给予不超过90天的搬迁期。搬迁期满后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无其他自有住房的,应按照市场租金价格缴纳租金;有其他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运营单位可以提起诉讼要求腾退。

物业服务标准应与同住宅小区保持一致

规定一个小区由一个运营单位、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应与同住宅小区保持一致。

对低收入人口家庭,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按季度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房屋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落实维修养护房屋及配套设施的主体责任。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构建运营管理、物业服务评价体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举报、投诉。房屋所有权人和运营单位可采取走访入户、联合核查、群防群治和智能门禁等措施实施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以欺骗手段承租的,将依法处理;有转租、转借、擅自装修、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空置6个月以上等行为的,强制腾退,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追究责任。对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租赁的经纪业务,不得发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服务等信息。对涉及的违规行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做好政策衔接,《管理办法》实施前已受理、已轮候或已入住的家庭,按原政策或合同执行。合同到期后续租的,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的准入条件进行资格复审,收入、住房、财产情况的认定标准按《管理办法》执行。对各区县、开发区及企业的自建项目,可参照《管理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实施办法或符合项目实际的实施细则。(记者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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