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各类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欺凌工作
陕西日报2025-11-29 08:41
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办法》。
《办法》规定,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接受疑似学生欺凌事件的举报与申诉,及时开展调查、认定与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各类学校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学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欺凌工作。
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规定聘任法治副校长,配备受过专业培养或者经过专门培训、能够胜任法治教育任务的教师,可以聘任校外法治辅导员,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协助学校、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进行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
《办法》明确,发挥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功能,提供针对心理危机、家庭关系危机、人际交往危机、学生欺凌等可能引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专业咨询服务。青少年公共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应当建立分类处置制度、完善工作流程,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转介有关部门、学校、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进行干预。
“《办法》修订旨在契合经济社会发展与未成年人成长的新需求,有效应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新态势、新问题,构建起更加科学高效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办法》坚持违法犯罪的早期预防,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充实学校管教职责,夯实政府保护措施,增加了对未成年人的网络管理、毒品预防、心理辅导、法治教育的规定,致力于从源头上降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风险。”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一处处长赵虹介绍。
“我们将以此次修法为契机,进一步强化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构建全省12355青少年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分级分类处置等工作机制,动员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中,为未成年人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我们将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合作,发现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及时转介进行干预和矫治,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共青团陕西省委副书记解丹蕊说。(记者 王姿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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