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曹磊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陕西日报 2020-12-30 10:27:32
2012年冬天以来,曹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将所吸收存款放贷于他人从中牟利。2013年11月7日,曹磊以其妻名义成立“横山县残疾人阳光就业信息部”,召集残疾人非法讨债,并逐步引诱、拉拢部分成员替其索取债务。
曹磊先后在横山西沙、李界沟等地租用房屋作为活动、居住场所,对外称“残疾人协会”,并通过发放工资、许诺抽成等手段招揽、引诱、拉拢老弱病残的张某平、李某贵、白某保等人加入,逐步形成以曹磊为首、组织成员相对固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讨要债务,该组织故意聚众造势,在横山及周边县市的大街小巷、公共场所或居民住宅内,播放噪音、静坐或滞留他人家中,通过辱骂、威胁、恐吓、殴打、拘禁他人等非法手段,逼迫他人偿还债务。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3月14日,横山公安分局接到榆林市委扫黑除恶第一专项巡察组、市公安局扫黑办移交的“关于横山区某教师曹磊多次寻衅滋事”的案件线索后,随即展开核查,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取证,并于2019年5月24日下午,在一家茶行内将曹磊抓获,随后将其骨干成员全部抓获归案。
经查,2011年12月至2014年7月,曹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用于非法放贷,后曹磊为索取本人债务或替他人讨要债务,采用非法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协议变更所有权归曹磊所有房产3处;强占他人房屋和车库两处;采用非法手段扣押被害人车辆后强行签订协议抵债轿车4辆、摩托车两辆。通过专案组不懈努力,该案共查封扣押涉案财物价值约710.75万元。
2020年9月10日,曹磊等13人涉黑案二审宣判。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首犯曹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又两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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