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看电影时拍荧幕发影评是否侵权?如何界定?

西部网02-18 14:19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近日,薛之谦发长文分享《飞驰人生2》观后感,文章内附带了3张在电影院拍摄的电影画面引发了“盗摄”争议,“薛之谦 盗摄”的话题也冲上热搜第一。有不少网友表示这种行为很不妥,拒绝摄屏是观影的基本要求,应该文明观影;不过,也有网友认为薛之谦只是在宣传电影,几张照片根本起不到任何剧透效果,没必要上纲上线。那么看电影拍照算侵权吗?盗摄行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王光明律师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解析。

“盗摄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也没有对其进行明确规定。‘盗摄’属于电影行业的自我约束,促进保护知识产权一种自发性约束行为。”王光明告诉记者。

针对“盗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王光明认为,盗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

首先,在此条法规中规定仅要求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而录音录像是指用录音笔、摄像机等设备将影片全部或部分音像内容连续固定在特定载体上或直接进行远程传输的行为,主要目的是防止电影被整体或者部分录制后传播,那种录制本身是侵犯知识产权的。“拍照并不能将影片内容进行连续固定,不是录像,未达到法律规定将影片全部或者部分影像进行录像及传输的行为,并且情节显著轻微。”王光明说。

其次,通过对抖音、微博以及其他的公众平台进行检索,薛之谦发布的照片在其他公众平台上也有披露,且其拍照并不能将影片内容进行连续固定也不构成对影视内容的披露,达不到侵犯影片版权的程度,也没有大量剧透甚至会影响到影片的票房收入。

最后,通过其文字,推断薛之谦本人主观上也不具有利用该图片盈利的故意,属于发布其个人观影感受,客观上也是对该电影的正面推广行为,并且该事件披露后,影片版权方也未追责。

王光明表示,薛之谦的行为是否构成盗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仅仅是为了观赏或留念,并没有传播或商业利用的目的,那么这种行为通常不会被认定为盗摄。”

有网友问,自己看电影过程中,有时也会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这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王光明表示,网友观影时拍几张照片发朋友圈,并不构成对影片知识产权的侵权,一是网友并不是完整或部分的摄录,二是没有把照片用于营利活动中。

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网友这种行为还是违背了与影院订立的观影合同义务,因为影片放映前,影院方已经广而告之不可摄录,但由于网友的小范围传播,也为影片做了宣传,故影院方一般也不会追究,建议网友使用影片的宣发海报予以转发更为靠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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