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AI“复活”死者,是否涉及侵权?
西部网03-26 08:49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李玟”“乔任梁”“张国荣”坐在镜头前和观众打招呼,视频和声音由AI(人工智能)生成,去世的他们被“数字永生”。而在相关视频评论区,有人打着温情的名义,趁机做起AI推广、收费服务……那么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合成死者肖像或者近似肖像,在法律上是否允许?“复活”死者,并利用该数字人从事相关活动,是否违法?对此,陕西匡佑律师事务所樊大谋律师进行了解析。
樊大谋表示,从我国目前立法看,对于AI 技术合成死者肖像,以及“复活”死者并利用该数字人从事相关活动,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有相关规定明确,提供和使用AI技术不得侵犯人格权。
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广电总局2023年7月13日联合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遵守以下规定:……(四)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该条规定的‘肖像权’并没有区分是活人的肖像权或者死者的肖像权,所以,AI‘复活’已故人员必须注意这一点。”樊大谋说。
“肖像权,是未经他人本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肖像的权利,属于‘人格权’的一类。”樊大谋对记者表示,对于死者而言,由于民事主体已经不存在,不可能再自行主张其肖像权保护的问题,但这并不等于其他人可以任意使用死者肖像,或者仿制死者肖像。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死者的“肖像”是受保护的,而且没有保护期限限制,也不受诉讼时效制约。利用AI技术合成死者肖像或“复活”死者形象从事某些虚拟活动,均属于侵犯死者肖像利益,死者的近亲属有权维权,制止他人使用。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死者的近亲属,不仅可以制止他人使用死者肖像,还可以要求他人向自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樊大谋称,对于死者肖像权的立法保护,属于对于死者利益的特殊保护。法律并没有规定死者的近亲属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死者的肖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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