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律师说丨五一机票临时“跳水” 消费者能进行维权吗?

西部网2024-04-30 09:44

西部网讯 临近假期,五一机票临时“跳水”的消息却登上热搜,网友爆料之前1500元买的机票近两天降至400元。据悉,近7天境内经济舱机票均价为852元(不含税),同比下跌1.13%,环比此前7天搜索时的均价下跌22%。那机票前期涨价,后期降价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常商业行为?消费者能进行维权吗?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曹天慧律师对此进行了解读。

“要判断机票价格‘暴跌’是否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首先要明确航空公司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同时要注意跌幅以及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曹天慧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如果认定航空公司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对于如何认定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曹天慧表示,《反垄断法》对此进行明确规定,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因为市场上航空公司很多,降价航空公司不构成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所以不存在垄断的前提。”曹天慧说,所以航空公司调整票价的行为,在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垄断行为的情形下,则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消费者与航空公司之间的合同自购买机票时成立,那么合同成立之后,无论机票价格是涨是跌,都无需给消费者补差或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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