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源头上防止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 《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陕西日报2025-08-14 08:07

近日,西安市政府公布新制定的《西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随着新《办法》施行,2008年1月3日西安市政府公布的《西安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西安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了系统性完善,由原来的五章35条调整为七章48条,修改调整原条款31条,新增条款21条,删除原条款4条,并将多年来西安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形成的成功经验上升到法治层面予以总结固化。

新《办法》增设“基本规范”章节,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范围,以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以自己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严格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内容,包括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等7类情形,从源头上防止乱发文、出台“奇葩文件”。

在制定程序方面,新《办法》强化全流程管控,并明确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重新制定《办法》是西安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部署和陕西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

(记者 李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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